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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都邦(备-疾病保险)[2016](附)007号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备-疾病保险)[2016](附)007号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使用。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即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七)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及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90日内(续保者无90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警方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释义

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无民事行为时的自杀也不应属于疾病,所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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