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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都邦(备—意外)[2011](附)23号-附加意外伤害烧烫伤扩展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烧烫伤扩展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意外)[2011](附)23)

 

总则

第一条  附加意外伤害烧烫伤扩展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基本险合同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给付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中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与基本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基本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不少于8%

100%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不少于20%

10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9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