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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中华联合)(备-健康)[2012](附)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按期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身故;
(七)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按期续保者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 义

1、按期续保:投保人须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按期续保;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日起30日后提出继续投保申请的,视作未按期续保或首次投保。
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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