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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住院补贴特约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意外)[2010](附)2060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住院补贴特约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意外)[2010](附)206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若《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特约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特约条款分为扩展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约定、扩展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约定,供选择投保,并约定住院日补贴金额。
第三条 与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分别如下:
(一)与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符合《大地状元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并直接、完全因该事故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
(二)与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包括:
1.前项所约与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在身体健康情况下连续续保的不在此限)因患疾病而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
第四条 无论选择何项保险责任,对意外和/或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住院补贴免责日数均为三日,投保人、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与所投保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扣除免责日数后,对每一住院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属意外保险事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属疾病保险事故的,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疾病住院治疗仍未结束,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第六条 保险人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或者投保人、保险人约定的其他日数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因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大地状元乐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列明的事项;
2.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3.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连续续保的,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内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以及等待期后因与该被保险人等待期内所患病症相关病症住院接受治疗,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4.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
5.无医学必要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视力矫正手术,预防性手术,以疗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医疗行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时,除提供《大地状元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1-4、7项列明的证明和材料外,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病历。

释义

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指自入院日至当次住院出院日间经过日数(不含出院当日),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有擅自离院情形的日数。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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